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(原蒙城县环境保护局)机构简介
一、蒙城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监督实施省、市环境保护政策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。
(二)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区域、流域环境保护规划;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,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;审核城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组织编制和监督全县环境功能区划。
(三)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,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;指导全县环保依法行政;负责全县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。
(四)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;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,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;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(五)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,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;指导和协调各乡(镇)、各部门以及跨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;组织开展全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;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。
(六)监督执行国家、省、市颁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;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;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。
(七)组织实施国家、省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按国家规定审核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,监督、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。
(八)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、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;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;建设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;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
(九)负责全县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;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;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;
(十)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
(十一)组织开展国内外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、交流工作;参与组织、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。
(十二)参与全县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;负责伴有放射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。
(十三)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;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;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。
(十四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二、内设机构
蒙城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6年9月,是蒙城县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,履行环境监管职能,负责环境管理、污染控制、生态保护、环保宣传、排污收费等工作。内设机构为:局办公室、建设项目管理股、污染控制股、法制宣传股和开发区环保分局。下设环境监察大队、环境监测站2个二级机构。现有干部职工102人,党员62人,拥有大专以上学历68人,研究生2人,高级工程师5人,工程师22人,助理工程师19人。
三、联系方式
地址:蒙城县北蒙大道南端蒙城七中南。
邮编:233500
联系电话:0558-7682581
|